律师档案
石光雨
石光雨律师
河北 张家口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石光雨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什么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10-08 15:39)    点击:276

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什么?

  (一)抚慰为主、惩罚为辅原则

  1、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,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,造成精神痛苦,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,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,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。

  2、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,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,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,而是具有抚慰性,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,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

  (二)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

  适当限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,一是对于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。二是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适当限制。

  (三)法官自由裁量原则

  对于这一原则,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,但有司法解释为依据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 150条规定: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,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、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”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石光雨律师提供“医疗事故  交通事故  婚姻家庭  合同纠纷  房产纠纷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石光雨律师,石光雨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石光雨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931316719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石光雨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张家口律师 | 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石光雨律师主页,您是第26454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