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什么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10-08 15:39) 点击:276 |
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什么? (一)抚慰为主、惩罚为辅原则 1、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,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,造成精神痛苦,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,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,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。 2、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,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,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,而是具有抚慰性,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,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。 (二)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 适当限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,一是对于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。二是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适当限制。 (三)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对于这一原则,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,但有司法解释为依据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 150条规定: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,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、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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